
(相关资料图)
文/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锴跃 通讯员 潮宣
日前,潮州市印发《潮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进一步扩大潮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,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。
《规定》中明确,在潮州市年满18周岁的个体经营者雇主及其雇佣人员、自由职业者以及在潮州市的台港澳人员、外国人(以下统称为“灵活就业人员”)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,两部分均由个人缴存。
灵活就业人员在与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后,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。缴存基数不低于潮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,不得超过潮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。
届时如有需要,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买住房、支付房租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。
对于因失业等原因不能正常缴存的情况,《规定》也予以了明确,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。等到有条件补缴时,可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至正常缴存状态,继续按照缴存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,连续缴存时间将重新起算。
来源 | 羊城晚报·羊城派
责编 | 朱光宇